67岁老太太散步被复印纸砸中,不幸身亡
5月31日,家住青岛市的67岁老人李太(化名)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去散步,步至一处写字楼时,突然一包A3复印纸从天而降,砸中了李太导致不幸身亡。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写字楼28层的某培训机构进行自习,临时起意,向楼下抛出一包8斤重的A3复印纸。由于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予刑事立案。事发至今,该未成年人家属从未进行过道歉,只是通过警方转达了支付3万元丧葬费的意愿。
李太家人表示不服只能经过法院诉讼来表达诉求,但结果不尽人意,李太一家人一直处在沉痛的悲伤当中。
【叶律说法】
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是从天而降的炸弹,因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而导致的流血事件已屡见不鲜。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高空抛物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到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发生在人员来往密集的闹市区,该未成年人明知自己从28楼上抛下8斤重的复印纸,可能会伤及楼下路过的行人,仍然不计后果地抛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涉嫌高空抛物罪。
该未成年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将路过的行人韩某砸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到了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侵犯了公共安全,同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由于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的法定刑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要以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也就是说该未成年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六周岁,犯下的罪名不是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因此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该未成年人不会被判刑坐牢,但是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义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