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接孩子途中嫖娼,不料金项链被偷
江西吉安,一六旬老人接孩子放学途中,前往早已经打听好的“娱乐场所”嫖娼。谁料,接了孩子到家后,发现脖子上重达60克的金项链不翼而飞。报案后,老人被行政拘留,失足女被刑事拘留。
老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不仅仅让自己蒙羞,家人对其的看法也有所改变,最重要的脸面全无。
当地警方接到老彭的报警,称:自己脖子上戴的60克金项链被人偷了。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结果报警人老彭却被行政拘留……
原来老彭退休后平日里喜欢到公园里消遣,除了下下象棋,遛遛弯,就是接送孩子上下学。日子悠闲自在,很是宽心。尤其看到小孙子的时候,脸上更是挂着幸福的笑容,觉得此生足矣。
可这样的日子过久了,老彭的内心难免会觉得空虚。之前和一群老头在聊天的时候得知,在家附近有一处“娱乐场所”,实在空虚,可以去这里休闲。于是老彭期间也去过二次消遣。
这天,他早早就出门儿去接孙子放学。出门的时候时间还早,恰好要路过之前所说的“娱乐场所”。于是,就决定半路上拐个弯,到事先打听好的场所放松一番。
这种场所本来就见不得光,地方很是隐蔽,七拐八拐才来到要找的地方。一进门,贺某接待了他,两人心领神会,谈好价格之后,老彭迫不及待脱下衣服,和贺某来了一场翻云覆雨。
心满意足之后,老彭担心耽误了接孩子,急匆匆提上裤子就走了。谁料,接了孩子回到家之后,老彭才察觉到不对劲。
老彭对黄金情有独钟,早些年为自己购买了一条60克的黄金项链,自此之后就一直在脖子上戴着,从未摘下过。
他接上孩子回家之后,觉得脖子上空落落的,伸手一摸才反应过来,自己的项链不见了。这条项链可要3万块钱啊!
心里顿时怀疑,从自己出门到接孩子回家,期间只和贺某有接触。多半是在她消遣时丢的。为了找回自己的项链,老彭思前想后还是报了警。
警察对贺某进行询问时,贺某矢口否认自己偷了老彭的项链。但在警察深入询问时,贺某紧张的神情,前言不搭后语的回答,让警察起了疑心。
经过民警的深入调查,贺某终于承认自己偷盗老彭项链的事实。趁老彭不注意将他的项链偷偷拿走。担心老彭发现,装进了沐浴露的瓶子里。
本以为能获取一份不义之财,没想到,还没来得及将项链处理,就已经被警方抓获。
目前,老彭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而贺某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关于贺某卖淫的违法行为将另案处理。
针对此事,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1、老彭的行为,涉嫌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老彭明为了缓解内心的寂寞,花钱去找贺某,和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嫖娼。警方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拘留或者罚款。
2、贺某盗窃老彭的项链,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担心老彭发现,将项链装到沐浴露的瓶子内。老彭的项链克重为60克,价值在3万元左右,已经构成盗窃罪,且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贺某或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贺某盗窃老彭的项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贺某以非法手段盗窃老彭的项链,自己获得利益,导致老彭财产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贺某应当将项链返还给老彭。